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资料图)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签了合同没给定金是否有效依据实际情况来看。
1.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应当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主要部分已履行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主要部分未履行的,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无法律效力。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限制的,《民法典》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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