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建设保障性苗圃可获资金支持

2023-08-25 11:55:09 来源:网易新疆

(魏永贵)建设保障性苗圃是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良种壮苗供给的重要工作,也是林业产业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抓手。近日,《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办法》对保障性苗圃的申报与确定、生产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按政策规定申报良种苗木培育补助、保障性苗圃建设补助或其他林草项目资金的支持。


(相关资料图)

《办法》明确指出,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从事良种苗木培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在苗木生产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保障公益性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的苗圃。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主要有保障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造林项目的用苗;林木良种苗木培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保障性苗圃应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壮苗,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苗木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承担苗木信息的采集任务;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依法依规从业,合法生产经营,严格执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档案、标签、质量检验、财务等制度和育苗技术标准,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定期自查。

近日,在尼勒克县胡吉尔台乡苗圃园内,各种苗木郁郁葱葱,长势喜人,工人们正在给苗木浇水拔草。曹明 舒阿合 摄

在申报与确定方面,《办法》规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8项基本条件,具备这些基本条件的育苗生产单位可以申报。此外,符合“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种苗培育任务”等5项情形之一的育苗生产单位,将被优先确定为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

《办法》还对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在保障性苗圃中的管理职责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出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年度苗木培育任务的”等9项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并适时在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网站向社会公开。被取消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小贴士一

申报条件有8项

《办法》规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或租赁期从申报之日算起达5年以上,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生产用地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立地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平原区苗圃育苗面积15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山区林场苗圃(山区育苗)育苗面积30亩以上;主要采用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设施育苗的,不受育苗面积限制;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人以上;

——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等质量管理资料齐全;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规范;

——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种苗、违规调运林木种苗行为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誉良好,未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小贴士二

符合条件的优先确定

《办法》规定,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育苗生产单位,优先确定为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

——连续三年以上承担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等重点林业工程造林种苗培育任务的;

——具有温室大棚或自动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组织培养等育苗设施设备的;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组培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采用轻基质、容器等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等先进技术育苗的;

——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有科研合作的;

——无偿或低于市场价为本地区义务植树、乡村绿化美化等公益事业提供种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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